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安乡公安深化警种合作,加强所队联动,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01
大鲸港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
7月11日,大鲸港派出所根据反电诈大队下发的线索,核查发现邵阳市双清区刘某和新化县罗某敏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重大嫌疑。经缜密侦查获悉,2022年1月底至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敏(男,35岁,新化县人)利用网络“搞地推”,散播诈骗类的虚假信息的,在50人以上的用户社交群内发布虚假诈骗信息,犯罪嫌疑人罗某敏发了有700多个50人以上的用户账号社交群众, 累计3.5万多个用户,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0岁,邵阳市双清区人)利用网络“搞地推”,散播诈骗类的虚假信息的,在40人以上的用户社交群内发布虚假诈骗信息,犯罪嫌疑人刘某发了有600多个40人以上的用户账号社交群众, 累计发了有2.4万多个用户,其非法获利1.1万余元。该所办案民警当日前往邵阳市和新化县开展抓捕行动,经过四昼夜研判蹲守,于7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和罗某敏抓获。经审讯,刘某对违法从事“地推活动”经营,非法获利1.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罗某敏对违法从事“地推活动”经营,非法获利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至此,该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刘某、罗某敏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官陵湖派出所破获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
7月20日,官陵湖派出所联手北河口派出所成功打掉一“跑分”电诈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汉寿县人)、彭某川(男,19岁,湘西人)、廖某(男,32岁,汉寿县人)、王某某(男,26岁,安乡县人)4人。
7月19日,两所根据前期研判成果,精准出击,将电诈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王某、彭某川分别从汉寿、湘西抓获。经审讯,王某、彭某川如实供述了其于今年7月初在安乡县多次收取他人银行卡帮助涉诈人员“跑分”,由王某指挥、彭某川操作、廖某开车、王某某收银行卡,非法获利2万余元按比例分成的犯罪事实。7月20日,办案民警分头出击,抓获同伙成员廖某、王某某,两人均对参与“跑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彭某川、廖某已被刑事拘留,王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
深柳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
7月24日,深柳派出所办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康(男,25 岁,邵阳人)。
今年6月份,安乡县公安局在开展清查行动时,在某酒店发现犯罪嫌疑人邓某燕、肖某娟两人涉嫌参与诈骗活动,发布诈骗信息。经进一步侦查得知,涉案人员还有罗某康、曹某华、尹某某等 10 多人。
7月24日,深柳派出所民警在网安大队、反电诈大队的支持下远赴邵阳,将犯罪嫌疑人罗某康抓获。经查,罗某康于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通过路边推广等方式,将诈骗信息发布在1200多个群聊中,每个群都涉及到30人以上,共计非法获利12000多个虚拟币,合计人民币70000余元。
目前,罗某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10余人已均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课堂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