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送医违反限行规定能免责吗?要看是否构成“救助危难”

曹先生驾车送朋友就医时,被认定限行违章。其认为违反限行规定系因帮助他人,不应受到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通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因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危难情形,判决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请。

案 情 简 介

原告曹先生诉称,被帮助人王先生心脏感到不适,请求其帮忙送往医院。其立即驱车前往,后被探头拍摄认定限行违章。曹先生通过手机APP申请消除处罚,认为其符合免除处罚的规定,并提供被帮助人王先生就医证明,却被交通大队告知不足以证明。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通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交通大队辩称,根据记录图片认定曹先生驾驶其小型汽车在限行的时段区域内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限行通告。交通大队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的规定,对曹先生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制作了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曹先生与案外人王先生之间的微信对话内容,曹先生送朋友去医院就医不属于救助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经诊断,案外人王先生患慢性糖尿病,其检验报告单中显示的问诊科别及诊断疾病不能证明其存在危难情形,故曹先生的行为不属于因救助危难造成的违法行为。交通大队在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取得了违法事实照片,能够证明曹先生于限行日限行时间驾驶尾号限行机动车在限行道路内行驶,实施了未按尾号限制通行的违法行为。交通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曹先生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曹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上述消除处罚情形的规定,要求交管部门在遵循依法行政的大前提下,采用灵活、人性化的执法措施,充分显示了交管执法领域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升机动车安全合规驾驶意识,合理解读消除处罚规定,不应对“紧急避险”“救助危难”等特殊免责情形作过分扩大解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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