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条未约定利息 法院会支持利息吗

基本案情李某向张某借款。张某于2021年交付借款本金后,李某向张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张某50000元。李某偿还了2万元再未还款,张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借条出具之日起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双方未约定利息,张某是否有权主张李某支付利息?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张某有权催告李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逾期未能返还,李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结合本案证据,张某可以主张李某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因双方并无约定,因此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李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官说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但具体起算日期需要结合证据具体认定。

文:凤凰山法庭审核: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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