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残疾人就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助力残疾人就业特别是扶持福利企业方面税费优惠发挥了重要作用。好丫助残就业带我们一起了解有关扶残助残的税费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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