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县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决定:
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主动改正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别提醒:市场监管局办理业务不收费,不明短信或网址链接切勿轻信,谨防上当受骗。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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