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检司跨省联动督促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

 “谢谢检察机关帮助我变更了社区矫正执行地,现在我终于可以安心打工赚钱赔偿投资人的损失了”。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电话回访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时,他激动地说。

王某某长期在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做业务员,2022年5月28日,他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时,王某某向法院隐瞒了自己长期在深圳打工的事实,而将其户籍所在地邗江告知法院,法院遂将材料邮寄到邗江区司法局。而当邗江区司法局通知王某某报到时,王某某已回深圳打工。得知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按时报到、外出需要请假等相关规定后,王某某懊悔不已,如实向司法局说出了实情和难处。司法局就执行地争议请邗江区检察院予以监督。

检察官和司法局工作人员沟通对接矫正对象情况

接到线索后邗江区检察院当即展开调查。经核实,王某某户籍地虽在邗江区,但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属于典型的人户分离型社区矫正罪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依法适用“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某更适合在深圳入矫,遂与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取得联系,得到福田区司法局支持。在检察官的协调下,王某某将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社区证明、水电费记录等材料递交至福田区司法局,福田区司法局经过现场调查,同意接收王某某。

福田区司法局同意接收后,邗江区检察院检察官第一时间督促邗江区司法局提出变更执行地的申请,并与判决法院沟通调查情况,建议法院将王某某安排至现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得到法院支持。最终,经过十五天的检司跨省联动,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司法所入矫。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人户分离导致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不当的情况时有发生。下一步,邗江区检察院将加强与司法局联动,及时监督纠正人户分离型社区矫正异地交付执行问题,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防止“纸面服刑”。

通讯员:周颖  王瑾

编辑:武诗雨

审核:吴平 赵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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