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武某,判了!

近日,莒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高空抛物案,一起案件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一起案件被告人武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自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以来,莒县法院宣判的两起高空抛物案件。

2021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与邻居魏某因楼顶公共区域使用产生纠纷,马某酒后到其居住的莒县某小区七楼楼顶,将魏某放置在楼顶的一个美容烤灯、一个美容喷雾机抛掷到楼下,所幸没有伤及群众。经称量,被扔到楼下的美容烤灯及美容喷雾机重17.8斤。

同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在莒县某小区四楼其前妻家中与前妻发生争执,其前妻报警。民警处置完警情下楼准备离开时,武某为宣泄不满情绪,从北窗户向外投掷一个电锅、两个碗盘和半桶酱油,酱油桶击中停放在楼下的警车,所幸没有人员受伤。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马某、武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具有自首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服判息诉,为自己一时冲动追悔莫及。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据测算,即便一枚铁钉、一个空易拉罐、一颗鸡蛋等很小的物品,如果从高空抛下或坠落,都可能成为杀伤力巨大的“凶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两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任何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深刻认识高空抛物、坠物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在杜绝故意抛掷物品的同时,定期排查自家墙皮、窗户、空调支架等设施安全隐患,妥善放置阳台、窗台上的花盆等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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