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想买房,但没有买房资格,找中介办假证违法购买。钱交了,但又不想买了!能不能退?怎么退?吃哑巴亏?闹到法院能处理么?香洲法院告诉您!
案情回顾 市民黎某看中了一套中山三乡的商品房,正苦于没有购房资格,代理销售商的员工提出可以帮忙办理假离婚证、假户口本等假证照,黎某只需额外支付一些手续费。因购房心切,黎某便同意了,当即与开发商签署《认购书》,支付首付款434万余元,与代理销售商签署《优惠告知书》,支付团购费10万元。同时,黎某还向代理销售商的员工额外支付了9000元手续费。拿到虚假证照后,黎某心里不踏实,未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也未按《认购书》的约定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开发商不同意。黎某便将开发商和代理销售商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黎某在知悉购房政策和相关风险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购书》,根据约定,应继续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单方解除《认购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就此提出反诉,要求黎某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 代理销售商辩称其并未收取原告黎某购房款,不应承担退还房款的责任;“团购费”是优惠房源服务费,在其推荐下,黎某已与开发商达成《认购书》,经销商的服务工作已经完成,黎某无权要求退回相应费用。
当开发商抗辩,不愿如意退款,款项还能追回吗?能追回多少?来看法官的意见!
问《认购书》是否应该解除?答 黎某与开发商签署的《认购书》未约定案涉物业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基本合同条款,就案涉物业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关系。根据购房政策,黎某不具备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资格,显然《认购书》自缔结之日起即存在履行障碍。开发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签署的《认购书》,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问《认购书》解除的责任如何认定?答 黎某明知以自己名义购买案涉物业在政策上存在障碍,但在知道可以用办假证的方式购买案涉物业后,自主选择签署《认购书》,主观上存在缔约过错。另一方面,《认购书》是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开发商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认购书》时,对《认购书》所载购房政策已向购房人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也有缔约过错责任。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缔约过错对《认购书》不能履行承担责任。
问黎某已经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被退回?答 基于上述认定,综合考虑双方缔约过错大小、为履约付出成本以及无法履约的损失等因素,开发商应向原告退回购房首付款;黎某实际没有成功购买到相应房源,代理销售商应向原告退还该团购费。至于手续费,系黎某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费用,应自行负担。
问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答 黎某和开发商因各自的缔约过错导致《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对于《认购书》的解除均负有责任,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我明白了……能把大部分钱财追回呀!我这就去和我朋友说说,还要批评他这种企图规避政策的行为!真是不应该!违反购房政策购房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买方在购房前应当了解相关政策,卖方在出售房屋时,也应清楚掌握买方相关信息,并就政策问题对买方进行合理提示及说明,否则双方将对合同无法履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桂铭泽(实习)初审:王圣,周尤曼复审:王彪素材来源:香洲法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