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了合同
交了定金
订了地板
准备装修的房子却被拆了
房子没了
地板自然用不着了
这合同能解除吗?
这定金还能不能退?
案 件 详 情
为装修房屋,裴某向某公司订购地板并签订《地板订货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该公司收取裴某定金1万元。
谁知几天后,该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地板用不上了,裴某便要求解除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定金,但该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裴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裴某欲装修的房屋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现不具备装修条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但某地板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双方因此陷入合同僵局。
根据涉案合同性质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在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下,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裴某与该地板公司签订的《地板订货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应当终止。但裴某系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签订的《地板订货合同》
裴某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赋予违约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当事人从难以履行的合同中脱身,这样既能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和财产浪费,又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流动与利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要注意的是,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合同虽然可以解除,但作为违约方仍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维护守约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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