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再论诉前调解程序

前几天本离婚律师曾经讨论过“应否接受法院安排的诉前调解程序”的问题。在其中为大家分析了法院设立诉前调解程序的主要原因乃是要缓解案件数量增长所带来的审判压力。当然,该制度的运行也会化解一些民事纠纷,但本律师认为这种因素的考虑倒在其次。主要因素还是着眼于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在此前的文章中,本律师曾经为一名当事人提供了如何避免诉前调解程序问题的咨询,并建议其通知法院自己拒绝调解。以迫使他们将案件移转至审判庭,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

于是,我的这位当事人以快递的方式正式通知了法院。紧接着,她又找到调解员,催促其尽快移转案卷材料。这位调解员的答复是:“既然你不同意调解,那我会把你的案件转给审判庭的。不过我这里已经积压了2000余个案件了,所以移送没那么快。回去等通知吧。”

从这位调解员的答复,可以获得以下信息:

1、这位调解员仍然希望把案件再拖延一下。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目前较少有当事人能意识到诉前调解往往会拖延时间,对自己案件的解决没什么帮助,进而正式通知法院自己拒绝调解。因此,我的这位当事人的做法对法院来说是少见的。既然这种情况少见,又具有法律根据。法院按理说应该认真对待,依法及时将案件纳入正式的诉讼程序,否则法院将面临违法的风险。而这位调解员竟然还以案件多,移送要耗费时间来试图继续拖延,说明我们的做法没能引起其应有的重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根据该规定可知:法院在收到原告所递交的起诉离婚材料后至多在七日内要作出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决定立案后,案件才算正式进入了诉讼程序。否则就会向这位当事人的案件一样,还在诉讼程序之外“打转儿。”鉴于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则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理应立即结束。既然诉前调解程序已经结束,法院又收到了起诉材料,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便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那位调解员怎么能以“积压了2000余个案件,转入诉讼程序不会很快”为由而让当事人回去等通知呢?一旦超过七日,我的当事人便可以持快递单及此前收到的法院出具的诉前调解材料质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这可是有证据来证明的。所以,我想法院最好还是引起认真对待为好。

紧接着,本律师又查阅了北京地区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的一些规定,其中竟然没有明确当事人拒绝调解后,移送审判庭的具体时限。只是笼统地表述为“将及时移转审判庭进行审理。”既然没有具体规定进行参考,本婚姻律师认为还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日最为可靠。因为这是国家的法律,比起地方性的各种规定来讲,其效力无疑是高的。

鉴于此,本律师建议这位当事人将其中的利害关系向那位调解员讲清楚,并与立案庭交涉此问题。

2、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能够积压下2000余个案件足以说明该制度对于缓解法院审判压力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关于这一点,本律师不必多说什么了,数字摆在那里,大家一看就都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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