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坚持“公正裁判、平等保护” 青岛中院优先适用CISG规定作出公正裁判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9日讯 为严格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积极服务全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稳定、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打造涉外商事海事诉讼“优选地”,8月9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青岛某设备公司诉加拿大某电力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起,青岛某设备公司向加拿大某电力公司供应货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青岛某设备公司交付货物后,主张货款总额为31626909.53加元,青岛某设备公司诉请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共同商定的单价为每吨1835加元,进口报关的货物总重量为13579吨,货款总额应为24917465加元,加拿大某电力公司已不欠货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与加拿大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缔约国,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我国和加拿大,本案审理应优先适用CISG。根据CISG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并认可双方交易惯例为先行商定价格,而后进行实际交易,法院确认该交易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收到提单后,依据提单提货并收取发票,未向青岛某设备公司提出异议,且法院调取的出口报关单中载明的货物数量、价款等信息,与青岛某设备公司提供的项目报关单中载明的信息一致,与青岛某设备公司诉请货款数额一致,故可确定货物的总价为31626909.53加元。青岛某设备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加拿大某电力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9626909.53加元及相应利息,故对青岛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优先适用CISG规定,确认交易惯例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了交易的数量及价格,从而作出公正裁判。我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随着双方贸易往来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双方存在交易惯例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导致取证难、维权难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案对于认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具有借鉴意义。

闪电新闻记者 马锐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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