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一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引发热议。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二审认定,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也是“工作岗位”范畴。当劳动新业态面临“无限的工作边界”,劳动者工伤认定也当与时俱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打工人”兜底保护。
据报道,2020年男子石某下班回家后,在微信上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发后,石某妻子田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丈夫为工伤。法院一审认为,石某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二审认为,石某符合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最终认定构成工伤。法院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近年来,工伤类案件时常引发关注,正是因为我们的办公场所、办公时间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不再拘泥于固定的场所、时间,而是变得更有弹性和复杂性。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时候,劳动者往往属于弱势一方,而法院的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司法实践看,下班后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留在单位加班,二是下班回家的路上。回家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发病身亡,能否认定工伤,确实给司法出了个“新课题”。本案二审法院给出的判决书表示,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可以说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充满了人文与理性的光辉。
劳动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就像是有网友说的,无限的工作边界等于无限的工伤认定范围,这个应该成为共识。个案的胜诉,可以“以案释法”,给更多劳动者提供维权的武器。但是也要看到,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个法院所做的判决对其它法院的案审只有参考作用,而非决定作用。“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更需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补上劳动工伤认定的“短板”,为劳动者提供更周到的制度保障。(刘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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