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还是其他违法占道的行为,都会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给市民出行带来安全隐患。今年以来,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占用市政道路问题,保障市民安全通畅出行,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开展违法占用市政道路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侵害路产路权行为案件2起。
7月27日,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菏泽路巡查时,发现一施工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询问,某公司正在进行顶管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出示的《日照市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批准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20日,手续已过期。
无独有偶,同日,执法人员在丹阳路(岚桥石化加油站)巡查时,发现有道路挖掘施工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某公司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在场人出示的《日照市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批准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2022年7月23日,手续已过期。
上述两单位手续过期仍占道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耐心告知擅自挖掘道路的危害及所需承担的后果后,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执法人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补办延期手续,并依法立案查处。目前当事人均已办理延期手续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倒逼施工企业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杜绝施工扰民,为市民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