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在商场玩滑板致女子受伤,法院判其母赔偿9万余元

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

通讯员 东成

实习生 赵俊利

4岁男童华华(化名)在服装店内玩滑板车时与店员发生碰撞,导致对方倒地受伤。店员杜女士将母子俩告上法院。硚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男童母亲刘女士赔偿9万余元。极目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4月,市民刘女士(化姓)带4岁的儿子华华来到硚口区某商场逛街。逛街途中,某服装店店员杜女士正在店铺内为顾客介绍商品,与身后4岁男童华华所骑的滑板车发生碰撞。杜女士倒地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杜女士受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之后,杜女士将母子俩及服装店告上硚口区法院,请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

2022年3月,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服装店认为,杜女士受伤是第三人侵权造成,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服装店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刘女士辩称,对于杜女士受伤一事,并不是儿子华华骑滑板车从背后将其撞倒,而是滑板车将其绊倒。“通过监控视频看出,事发时杜女士向后退,没有注意观察,她自己也有责任。”刘女士说。

法院认为,服装店对杜女士受伤并无过错,华华在商铺内玩滑板车,造成杜女士受伤,存在过错。事发时,华华年仅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刘女士作为监护人,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看护照料的职责,虽然刘女士表示其事发时在现场,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同时,原告杜女士的工作地点为商铺,人流量较大,其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刘女士承担60%责任,原告杜女士自行承担40%责任。经核算,刘女士应当赔偿杜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对其负有法定教育、管理等义务,应重视日常教育,尤其是在人流量较大的公众场所,监护人更加应当尽到看护照料的职责,从而避免或减少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若无行为能力人不慎致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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