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 5 月 31 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校车标牌和驾驶营运客车资格情况下,驾驶贵 BC***3 号小型普通客车为十余名小学生提供包车客运,由六枝特区落别乡落别小学沿贵烟线往落别乡牛角村方向行驶,18 时15 分,行许驶至贵烟线 147 公里 200 米处,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 7人,实载 14 人,严重超员。
7月6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祖正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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