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申即享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1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落实缓缴实施范围
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类缓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同步缓缴生育保险。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和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及时补缴有关费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政策给予处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缓缴期间正常核定保费,正常核征个人缴费,划拨个人账户,对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有关待遇应享尽享。
3
其他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切实履职,提高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8日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宣传部主办 中共贵港市委网信办指导
贵港日报/贵港新闻网出品
内容来源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曾保和
图片来源 ▍韦桂琴
值班编辑 ▍庞丹婷
值班主任 ▍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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