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男子使用刺网、爆炸钩非法捕捞被刑拘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实习生 彭春华

8月12日,成都崇州市公安局通报了两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件,据介绍,今年以来,崇州公安累计侦破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起、犯罪嫌疑人5名。

使用三层刺网进行非法捕捞

5月23日14时许,崇州公安联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崇州市道明镇赵家河坝进行专项巡查时,发现一名正在垂钓的男子神色略显慌张。

随即,民警和执法人员上前对男子赵某某进行现场询问,告知其3月1日-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是禁止垂钓的,并当场询问赵某某是否存在网鱼行为,但赵某某予以坚决否认,并带上钓具准备离开。

然而,待民警和执法人员走后,赵某某再次返回了方才的垂钓地。返回的原因是其在民警和执法人员到来前就事先在河中布下了渔网,想抓紧打捞起来。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和执法人员其实早已将赵某某的下网过程拍摄了下来,正当赵某某收网之时,民警和执法人员伺机将赵某某抓个人赃俱获。

面对铁证,赵某某不再“嘴硬”,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经民警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赵某某非法捕捞取得渔获物宽鳍鱲2尾,总重109g,其使用的三层刺网也为禁用渔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赵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使用“爆炸钩”进行非法垂钓

7月23日14点20分,崇州公安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对崇州市廖家镇羊马河进行巡查,在晏家渡段发现一名男子正在使用多根海杆钓鱼。

经民警现场检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一共使用了4根海杆,且每根海杆都用的是真饵复钩(俗称“爆炸钩”,线上有7个钩尖),现场未查获渔获物。根据农业农村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通告,范某某使用的真饵复钩为禁用渔具。随即,范某某被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据范某某供述,23日当天,其从郫都区返回崇州市途经晏家渡河段时发现有人在此钓鱼,于是范某某也想尝试一番。13点50分,范某某使用其“爆炸钩”渔具开始钓鱼,直至被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据范某某供述,自己钓鱼纯粹是为了娱乐放松心情,而对于自己购买的“爆炸钩”,其事先也并不知晓它是禁用渔具。

范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目前,崇州公安对上述2名犯罪嫌疑人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

•  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除娱乐性垂钓外的所有捕捞活动;

•  禁止使用拖网、围网、地笼网、雪网、滚钩等禁用渔具;

•  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

•  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

•  禁止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等行为;

•  对在禁捕范围从事娱乐性垂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以及拾钓、海杆、锚钓、串钓、爆炸钓、翻板钓、滚钩、笼子钩、联体钩、鱼枪、弓弩等捕捞行为;

•  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及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在桥梁、河堤等公用通道进行娱乐性垂钓;

•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  禁止娱乐性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

•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鱼类繁殖季节,禁止娱乐性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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