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见义勇为者,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待见义勇这种利他价值的践行。
近日在陕西西安阎良区,6名见义勇为者救起困在一辆冲进水库里的私家车上的5名司乘人员,其中来自重庆江津农村的施救者蒋正全因体力耗尽沉入水中遇难。有报道称,蒋正全上有老下有小,70多岁的父母担心能不能将7岁的孙子抚养成人。西安和重庆在协调推进蒋正全见义勇为的认定和表彰、烈士申报等工作,也开通了捐赠热线,希望对蒋正全家人有所帮助。
救人现场。(央广网发 视频截图)
如果一切顺利,蒋正全年迈父母和孩子的抚养、受教育应该是有保障的,毕竟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保、医保制度已经建立起来,老人也好未成年人也好,基本的保障问题不大。
见义勇为意味着面对危险挺身而出,践行利他的道德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我们在价值观念上提倡见义勇为是毫无疑问的,而且从古到今都是有激励机制的。现在提倡见义勇为,不仅要褒扬这种利他主义行为,而且要切实保障好人得好报。
我国早就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进行了长期探索,20年前各地就成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并进行了相关立法。不过过去各地主要是立足于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实际困难,比如给予牺牲者抚恤、解决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性,“奖励”的色彩较重,而制度化保障不足,有些规定也比较原则、不太明确。
比如有的地方的见义勇为条例,主要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本人的奖励和权利保障,如果因见义勇为伤残,其被赡养人、未成年人子女享不享受相应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因见义勇为牺牲并获批为烈士的,其家属才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那么,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失去劳动能力,靠他吃饭的直系亲属怎么办;如果评不上烈士,靠他赡养抚养的老人孩子怎么办。这些问题也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回答,不断优化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相关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见义勇为是一种难能可贵的道德风尚,提倡它也要有一套配套的制度安排。过去可能侧重奖励,现在还要重相应权利的保障,充分考虑到见义勇为的各种可能后果,比如致伤、致残、牺牲等,保障好见义勇为者及其上老下小的应享权利。解除后顾之忧,见义勇为者才能勇为无憾。
【编辑:王戎飞】
更多精彩内容,请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大武汉”客户端。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