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对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说“不!”

今年上半年,“谢圩XX”船舶在珠海高栏小青洲水域,被珠海港口海事处执法人员发现涉嫌非法参与海上运输,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三)项的规定,对该船经营人罚款3.2万元,并扣船员适任证90天。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攫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利用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将人员和船舶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警钟长鸣

发生事故不仅危及生命安全,且财产损失严重。

事故警示案例一

2021年1月17日,内河船“万胜XX”轮超过参考载重吨限额违规载运570吨货物,违法在沿海区域航行。受海上风浪影响,该船货舱、左右空舱和机舱上浪,大量进水导致发生自沉事故。

事故警示案例二

2021年9月21日6时许,两艘内河船舶“豪阳XX”与“兴航XX”分别载运10000吨和4000吨石子,在辽宁大连普兰店湾距岸约2海里处受海上风浪影响,发生自沉事故,船上7人获救。

事故警示案例三

2018年2月28日约3时2分,湖南岳阳籍内河散货船“X”轮载运约2017吨石子自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开往黄骅方向途中,在渤海西部水域倾覆沉没,船上7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警示案例四

2022年4月24日1610时“柳州洪跃XX”在广东湛江特程海被湛江霞山海事处被发现,该船存在无人值守以及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等违法行为。2022年6月,柳州海事局将该船列入重点跟踪船舶。

事故警示案例五

2022年3月17日1017时,“鹿寨XX”船在广东珠海庙湾直湾岛附近水域被珠海九州港海事处发现。该船存在缺少船舶配员、未能正常显示AIS等违法行为。5月17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梁XX到柳州海事局接受安全约谈,并签订“鹿寨XX”拆解承诺书,随后自行拆解。

事故警示案例六

2022年7月2日,广西某公司所有的“昌顺达XX"船在上海江亚锚地被上海浦东海事局查获。该船始发港为广西北海,目的港湖南安乡,涉嫌非法从事涉海运输。来宾海事局于8月5日向该公司发送约谈通知书,采取视频连线方式对该船所有人,公司法人代表进行约谈。

#敲黑板

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有什么危害?

一是内河船设计无法适应海上通航环境。内河船设计之初就定位在内河航行,建造规范比海船低,其储备浮力、结构、设计、设备不满足海上安全航行条件,稳性不够,甲板容易上浪,海浪很容易进入没有舱盖的货舱,导致翻沉。

二是内河船船员的素质技能不适任海上航行。海船船员培训发证的要求同内河船员相比更高,需要具备的能力也更多。另外,内河船员到核定航区外航行,不熟悉相关航道状况及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则,极易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是内河船涉海运输扰乱了海运市场。一些经营者为了眼前利益利用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货物,扰乱了海运市场。

法律法规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针对内河船舶涉海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到2万(原来的2倍)。 

二是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海事部门将依法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违法行为的内河船舶、船员、公司从严处罚。

来源:广西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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