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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驻马店收集编辑:今日驻马店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但却有个别商家罔顾“禁令”,以身试法。近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某购物中心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案件,涉案购物中心已被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并受到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开出的首张因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政处罚单。
经调查,该购物中心在未查验进店消费者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向2名未成年人销售1箱雪花啤酒,交易金额25元;该购物中心在销售前未核实购买者是否已成年。
案例意义:
因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还未成熟,饮酒对器官发育会造成影响,禁止对未成年人售酒,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同时,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弱、辨识能力不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诱发各类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等严重后果。通过严厉打击查处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