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倩 作
莆田网讯 “我没有替任何人担保过,也没有签过任何借款担保合同,怎么会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呢?”平白无故“被承担”巨额借款,陈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已过了半年的申请期限。无奈之下,陈某向秀屿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办案检察官经调取原审卷宗、涉案金融借款合同并认真审查后,发现在2010年初,胡某向某银行借款15万元,并签订一份金融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一栏所签署的是陈某的姓名以及其身份证号码。在胡某未能及时还款后,银行依法以胡某和陈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便有了陈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判决。
检察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金融借款合同里保证人一栏陈某的签名是否真实。对此,秀屿区检察院启动笔迹鉴定程序,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定该签名与陈某的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随后,秀屿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根据案件证据和听证结论,该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裁定再审,改判免除了陈某的保证责任。(湄洲日报记者 林英 通讯员 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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