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 记者 李华 通讯员 郑军辉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988年3月,作为较大的市,宁波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宁波如何行使好这项重要职权?这项职权又如何推动宁波成为善治之城?
8月30日,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本次立法,是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就公筷使用“小快灵”立法后的再次尝试。
鄞州推广规范电动车智慧充电
透过“小快灵”立法模式,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管窥宁波法治创新之貌。
何为“小快灵”?
立法干系重大。说到立法,也总给人以“工程”浩大、异常庞杂的感觉。
从立项、调研、起草到法律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最后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一部法律法规的诞生,往往耗时数年,有些特殊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甚至需要更长时间的接力推动。
以往地方立法实践中,普遍“大块头”,存在追求“大而全”的倾向。如何找准切口精准立法,更加聚焦问题、有效解决问题,也就成了地方立法提质增效、推动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方向。
近年来,宁波的“小快灵”立法模式就“出了圈”——围绕“小切口”立法,做好社会治理“大文章”。
何为“小快灵”?从字面理解,这些立法项目的特点是切口小、条文少、立法高效、形式灵活、务实管用。
镇海澥浦镇一家餐饮店在张贴使用公筷桌贴
用不用公筷,是选择题还是必答题?去年6月29日,在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表决通过。这是目前已知的全国第一部公筷立法,也是宁波市首部“小快灵”法规。
从前期调研、立项、起草到提请审议仅用时半年。全文一共9条不过700字,围绕公筷的定义、消费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权责义务等展开,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方案。
有了公筷立法的“先河”,宁波在“小快灵”立法形式上不断探索实践。
8月30日,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再次开展“小快灵”立法。该规定出台过程中,就根据“小快灵”立法切口小、内容精、结构明的目标,力求达到条文简洁明了、表述简练清晰、便于执行的目的。该规定全文只有十一条,字数不到2000字,从立项到表决通过历时只有8个月。
为什么灵?
“小快灵”立法,为什么灵?
宁波市行政合法性审查服务研究中心实务专家、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乾文认为,主要是因为“小快灵”立法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能够直达切口对应的问题,靶向精准。
“小切口”是“小快灵”立法的重要特点。其中“小”是问题导向的体现,切口所在也就是问题的所在,法治需求的所在。切口小有利于直面问题。“快”是时效的要求。通过优化立法程序,提升立法效率,实现快速立法目的,能够快速回应社会的法治需求。“灵”则贵在适用,具有可操作性。
宁波提倡使用公筷公勺的公益广告
如公筷立法的背后,是疫情发生以来,群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空前关注这一现实需求。为推进公筷立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基层立法联系点、餐饮服务经营者、社会公众等发放了书面调查问卷10000份,回收9729份。
受调查者中,有86.93%的人认为,法规的制定是有必要的。当被问及“未按要求提供公筷,是否应当处罚”时,44%的人建议批评教育,38%的人觉得需要处罚。
此次制定的《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也同样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据宁波市消防部门统计,当前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仅去年宁波就发生191起相关火灾事故。其中,9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是由于充电引发的。
鄞州推广规范电动车智慧充电
经分析,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型号不匹配、长时间充电、电气线路松动、改装增容电瓶组等,是引发电动自行车火灾的重要原因。
因此,本次“小快灵”立法,就针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规定》明确禁止:在建筑物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充电;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池、充电器充电;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充电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小快灵”立法的“灵”,还源于适用性、操作性强。
“小快灵”立法在小切口领域的社会问题治理中受到追捧,关键在“有效管用”。包括针对性强、务实管用,而且特色突出,具有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
在此次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立法中,直面安全充电供需矛盾,明确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增设相对集中的充电设施或者对现有充电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背后的治理之变
在我国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开展“小快灵”地方立法?
俞乾文认为:一方面是要解决配套的问题,从国家立法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各有不同,国家立法主要是规定一些一般的、普遍的、共性的问题,无法照顾到各地的个性,所以存在地方立法的空间。
另一方面,地方立法也起到“填空”的作用。法律的完善是相对的。社会发展,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决定了立法方面必然要及时跟进、完善。相比于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具有“春江水暖鸭先知”的优势。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朱勤锋 摄
除了“小快灵”立法,从“小切口、真管用、有特色”入手,近年来宁波也持续加快民生领域立法,先后制定出台了居家养老服务、养犬管理、电梯安全、菜市场管理等多部社会关切的法规。
针对养犬乱象,2020年6月1日,《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从养犬管理体制、登记和免疫、养犬行为规范、诊疗和经营、收容和留检、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实现了从限制养犬到文明养犬的进步。
针对电梯使用管理等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实现了从电梯制造、安装、使用到修理、维保、监测、监督的全过程管理,为电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宁波出台实施《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以“小快灵”为代表的“小切口”立法,是“小而精”的典范。从“大而全”到“小而精”,立法模式改变的背后,也是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之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也在应时而变。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从“单一治理”到“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正在向法治化、多元化治理深度转型,从而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宁波“小快灵”立法实践背后,体现的也正是这样的治理创新逻辑。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