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棉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首例火锅店制售“回收油”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喻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石棉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赔偿金1477万余元,该款项依法上缴国库。
2015年8月至今年1月期间,石棉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某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火锅口感,安排相关人员将废弃油脂(俗称“回锅油”“回收油”)回收过滤掉食物残渣后掺入牛油、香料等材料,再次加工熬制成火锅底油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食用,涉案“回收油”销售金额为147万余元。
石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喻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石棉县某火锅酒楼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提起公诉时应当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石棉县某火锅酒楼支付10倍赔偿金1477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石棉县法院判决支持了石棉县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一些火锅店在利益驱动下违法使用“回收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提起10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警示作用,能有效解决火锅行业违法使用“回收油”等顽固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杨棕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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