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于彦鹏 通讯员 荀盼盼
昔日好友如今对簿公堂,一切只因安全防护未得到重视。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刘某伟长期从事门窗业加工,2018年起原告王某飞在被告处务工。2020年7月2日上午,原告用砂轮对门板去锈作业时被砂轮连接线击伤左眼,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经鉴定,原告眼部的损伤造成外伤性白内障,构成十级伤残,因治疗费用协商不成,原告提起诉讼。
该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 ] 20号)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伟自2018年起就与王某飞形成雇佣关系,两人在事实上构成雇佣关系,被告应为雇工王某飞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原告也应该为自己在工作中未践行安全须知和不当操作承担责任。门板去锈工作危险系数高,作业时应该采取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这些防护措施。原告明知不佩戴护目镜有受伤风险,依然无视风险继续工作,没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安全意识不足,也必然要为其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内黄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飞物质及精神性损失共计人民币74592.12元;二、驳回原告王某飞在本次诉讼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王某飞负担573元,被告刘某伟负担837元。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被告主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身体是工作的本钱,工作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操作,做好安全防护,不可儿戏。对于高危险工作,雇主应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整改落实,严明工作纪律和规矩;雇工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要求,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识;从源头杜绝事故的产生,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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