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炭经营单位:
近年来,全市广大煤炭经营企业积极履行煤炭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守法经营,有效维护了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在此向全市煤炭经营单位致以衷心的感谢!
散煤清洁化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仍有个别业户私自销售劣质煤、有烟煤,请广大煤炭经营单位全力推广经营、销售清洁煤和清洁型煤,为生态日照建设贡献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煤炭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自我管理,提高经营水平,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日照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日政办发〔2022〕2号)规定,建议如下:
一、请煤炭经营单位认真学习煤炭经营和散煤清洁化治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日照市2022年度煤炭质量指标》,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带头推广清洁煤使用。
二、请煤炭经营单位及时到注册地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质检测信息,每月及时上报相关经营情况。
三、请煤炭经营单位保障销售煤炭质量,销售民用散煤应当符合 GB 34169-2017 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型煤应当符合GB 34170-2017标准要求。(具体要求附后)
四、各煤炭经营单位签订承诺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承诺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营业执照从事民用散煤、型煤经营;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型煤;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请煤炭经营单位带头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向广大居民现场演示清洁煤的燃烧和清洁炉具的使用,告知广大居民购买清洁煤享受政府补贴和使用劣质煤的危害,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散煤清洁化治理行动的浓厚氛围。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煤炭经营单位实施明查暗访,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给予公开曝光。请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经营、互相监督,欢迎广大市民对煤炭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附件:民用散煤、型煤技术要求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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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散煤、型煤技术要求》
来源: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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