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前往公共洗手间摔伤致十级伤残 算不算工伤?法官: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冯莲

“我是在店里上厕所途中摔倒的,他就是有责任赔偿我所有。”今年60多岁的徐阿姨,提起之前的一次摔伤经历,就气不打一处来。

徐阿姨是蒲江县一家餐馆的厨房帮工,2021年11月6日,她前去公共洗手间上厕所,途中不慎踩到水渍滑倒受伤。她被送入蒲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伤情为十级伤残。

随后,她和餐厅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她将餐厅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摔伤损失。8月19日,记者获悉,蒲江法院调解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最终,餐馆负责人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六旬阿姨上班途中前往公共厕所摔伤

责任由谁承担?

徐阿姨是一名厨房帮工,受雇于蒲江县某餐馆,从事该餐馆的厨房帮工工作。

2021年11月6日,她前去公共洗手间上厕所,途中不慎踩到水渍滑倒受伤。随后,徐阿姨被送入蒲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

在其住院期间,餐馆负责人为其垫付了9600元医疗费。

出院后,徐阿姨要求餐馆赔偿除医疗费之外的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0万余元,餐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她将餐厅起诉至蒲江法院。

蒲江法院石象湖法庭收到案件起诉材料后,先询问了双方调解意愿,双方均同意调解,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调解,详细询问了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过程,进一步明确,徐阿姨受伤地点在餐馆到公共洗手间的路上,未在餐馆内。

初次调解双方僵持不下

争议点: 谁是过错方?

餐馆负责人认为,餐馆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徐阿姨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徐阿姨工作的餐馆厨房内张贴有“小心滑倒”的警示标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餐馆在徐阿姨受伤一事中并无过错,不愿意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仅愿意赔偿医疗费用。

徐阿姨则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为完成餐馆的工作而受伤,上厕所系工作中合理的生理需求,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受伤一事中自身不存在过错,理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我是在店里摔倒的,你要负责所有费用。”徐阿姨说。

“明明有提醒,是你自己不注意。”餐馆负责人反驳。

“人有三急,上厕所是合理需求,我走得稳稳当当,是地面有水、不安全导致了我的滑倒。”究其摔倒的原因,徐阿姨这样说道。

“蛮不讲理,那是不是还是你鞋不防滑,你得找卖你鞋的?”餐馆负责人继续回怼。

双方僵持不下,第一次调解失败。

二次调解: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为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承办法官前往餐馆实地调查,了解到徐阿姨受伤地虽是公共区域,但因疫情该路段仅供员工使用,其他顾客并未使用该路段,且该路段系员工前往公共洗手间的必经路段,受伤地距离徐阿姨工作的厨房区域仅有一两米的距离,徐阿姨受伤与餐馆未及时清理积水有一定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点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在此次事故中双方各自在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方面的缺失。

徐阿姨作为成年人理应在行走时注意自身安全,餐馆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理应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无隐患的劳动场所及劳动条件。

厨房外的过道属餐馆员工前往公共洗手间的必经之路,餐馆负责该部分区域的清洁工作,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故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餐馆负责人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支付徐阿姨42200元,9月15日前支付完毕。

调解成功后,石象湖法庭立即启动执先督程序,督促餐馆当场支付徐某赔偿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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