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规定(试行)》将实施。《规定》旨在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推动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质效,助力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有近8年,2014年起司法系统开始实施,效果良好。2021年6月,四川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试点省。四川借鉴湖北、陕西、重庆等省(市)选任技术调查官工作经验,结合四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实际,形成《规定》。
《规定》共有20条,主要包括技术调查官的岗位定义、任职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选聘程序以及人员管理等内容。规定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可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调查取证、口头审理、合议组评议、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等。
技术调查官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技术调查官可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技术调查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根据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续聘。
今后,全省各设区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可根据案情需要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请选派技术调查官,也可提请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从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中调派技术调查官。
行政裁决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难以决断的,还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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