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翻唱他人歌曲或引起侵权纠纷?“邻接权”了解一下

近日,某知名游戏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他人作品产生了侵权纠纷,在这个以“传播”为社交主流的互联网时代,除了“著作权”之外,与著作权密切相关的“邻接权”,也需要得到更多网友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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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中演唱他人作品引起侵权纠纷

近日,某知名游戏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所产生的侵权纠纷,受到了大家的关注,而后经过和版权方律师的友好沟通,获得了该作品词曲作者的谅解。

该知名游戏主播在微博发文致歉表示,“经历了本次事件,我呼吁各位主播和视频创作者,在直播和内容创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音乐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而在《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著作人的声明则提到,“在创作者们呕心沥血的奉献下,我们才拥有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是为了保护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这也正是大家的共同责任和担当。”

记者留意到,近年来,享有歌曲《小跳蛙》著作权的麒麟童公司将斗鱼平台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因是在没有获得授权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里有12名主播几十次演唱歌曲《小跳蛙》。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平台构成共同侵权,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近4万元。

据当时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表示,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情况下,是需要征得他人同意和授权以后才能使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自媒体行业的日益兴盛,不少网络歌手从“原创”领域向“翻唱”领域进军,纷纷以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曾经脍炙人口的时代金曲。然而,相对于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不少人对“邻接权”的概念所知甚少。

【专家声音】

“邻接权”保护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权利

重新演绎一曲作品,究竟“传播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保护?首先要从“邻接权”的概念说起。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王影航告诉记者,“邻接权”又称“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他们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例如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据了解,“邻接权”一词,由英文“neighboring right”翻译而来,顾名思义,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可以说,邻接权是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那么两者之前的区别,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据王影航介绍,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主要体现在“客体”上。一方面,邻接权的客体(表演活动、录制品、广播节目信息)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另一方面,邻接权与著作权的本质区别正是在于客体的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领接权的客体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属于作品之外的其他劳动成果。”

“表演者”不得侵犯所翻唱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任何年龄层的人来说,都总会有几首属于自己那个年代的“金曲”。今时今日随着网络K歌平台的普及,“翻唱”俨然已经成为一种休闲娱乐乃至自我展示的方式。作为一名“翻唱者”,除了要了解清楚关于作品传播的“邻接权”,还要关注翻唱作品本身的“著作权”。

王影航告诉记者,“翻唱者”作为对作品进行表演的表演者,一般情况下都享有“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无论作品是否经过改编、是否已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翻唱者是否得到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合法许可,翻唱者都享有表演者权,但必须在建立一个前提之上——不得侵犯所翻唱作品的著作权。

换句话说,“翻唱者”上传自己翻唱的作品,需要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相关平台则需要与音乐公司达成协议。而第三人如果想要将“翻唱者”的翻唱表演上传到网络,也需要通过“翻唱者”的许可。否则,既有可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著作权的一项),也有可能侵犯“翻唱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的一项)。

当然,在职务表演的情形中会存在“例外”。王影航补充解释,如果“翻唱者”是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任务而进行表演,通常情况下,“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将归属于演出单位。“此时,翻唱者本人不享受除‘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以外的其他表演者权。”

【专业问答】

问:作为“翻唱”者,是否所有的音乐作品都被允许“重新演绎”?

答:由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所以“翻唱者”在公开表演他人音乐作品时,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外,还应当经过作品词、曲作者的许可。前述“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而且有关行为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途径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如果翻唱涉及歌词或曲调的修改,无论部分还是全部的改动,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还会涉及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甚至改编权层面的侵权。因此,“翻唱者”在“重新演绎”他人作品前,需关注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并就相应的行为征得著作权人或有关集体管理组织(如音著协、音集协)的许可。

问:对于街头表演者的“拉阔秀”,围观者可以随意拍摄将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吗?

答:围观者未经许可拍摄并公开传播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一方面,该行为侵犯了街头表演者的首次固定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和“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还可能侵犯歌曲词、曲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因此,我们应当着重关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项及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六项有关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内容的规定,在拍摄、发布街头表演活动前,先征得表演者与歌曲词、曲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岚 通讯员:韦佳佳图/视觉中国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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