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 王娜 通讯员 付艳萍报道)为逃避追查,王某某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便想好金蝉脱壳之计,但没能瞒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洗钱” 的事还是败露了。
8月20日,记者从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洗钱犯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姜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今年1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
“王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间长达10余年,数额巨大,赃款赃物有没有被‘漂白’?会不会暗藏洗钱犯罪线索?”通过仔细查阅卷宗,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察觉到该案极有可能存在洗钱犯罪,立即启动“一案双查”机制。
今年6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姜某某案相关卷宗。通讯员 努尔古丽 摄
随着同步审查进一步深入,姜某某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呈现出来,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今年5月,公安机关对姜某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并于6月以涉嫌洗钱罪将姜某某移送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姜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为亲属关系,受后者所托,前者在明知后者受贿的情况下,为其代持了价值180余万元的房产、股金及投资所得。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为保证顺利诉讼,根据查明的证据情况,向姜某某阐明构成洗钱犯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8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姜某某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作出以上判决。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给查清案件和追赃造成极大影响。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不要让自己成为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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