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出示驾驶证。”
“忘带了……”
“忘带了?你这喝了多少酒啊?请吹气……”
近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夜鹰行动队”在福慧路设点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集中整治行动,当日凌晨1时许,在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一辆小型轿车由东往西驶往民警设置的查缉点,随即,民警对该车辆进行例行检查。
男子五年前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
检查中,民警发现驾驶人刘某某有酒驾嫌疑,便用酒精检测仪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检查其驾驶证时,刘某某称未携带,后民警核查其信息时发现,刘某某于2017年04月18日,曾因为醉酒驾驶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至今5年限制期限已满,但刘某某尚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不仅醉酒驾驶,还无证驾驶,刘某不仅漠视法律,还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
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大部分人在经历这样的事情之后,都会乖乖吸取教训,不再犯同样的错。没想到五年之后,曾经的后悔并没有变成悔过。
103.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事实面前,刘某某对再次醉酒驾驶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民警依法对刘某某采取了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过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刘某某第一次醉驾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限制期限满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驶,他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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