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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 ,《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保障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7月30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省科学院体制机制创新、规范省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
【保障】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 有相关免责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为了全面提升创新保障水平,充分释放省科学院的创新动能,《条例》在“保障促进”一章,建立了以下长效保障促进机制,切实解决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问题,让科研人员安心、安身、安业,努力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一是省科学院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科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
三是明确了省科学院可以自主使用事业人员编制,招聘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四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就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五是建立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明确科研人员创新探索、出现失误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和本省战略方向、发展规划,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特点】突出务实管用 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
为一家科研单位的发展“量身打造”立法保障,在全国尚属首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介绍,制定条例既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也没有兄弟省市相关法规可以参考借鉴,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创制性立法。我省把推进立法与省科学院的改革创新同步进行,把省科学院在重建重振过程中好的经验成果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同时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突破,推出了一系列能够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
比如,体制机制创新是省科学院重建重振的根本性、决定性问题,《条例》明确了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实验装置为主体的运行模式,打破了官本位思想和铁饭碗意识,进行了制度创新;又如,《条例》明确省科学院可以自主使用事业人员编制,招聘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同时开通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绿色招聘通道,简化招聘程序,赋予人才评价自主权,这都为省科学院吸引人才、使用人才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
此外,《条例》的制定突出务实管用。一部法规制定得好与不好,管不管用、可不可行、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条例》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突出立法的精准性,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而是针对推动解决省科学院重建重振中的突出问题,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力求每一条都可行管用,确保立出富有河南特色、符合重建重振需要的高质量之法。
比如,针对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条例》专门作出制度安排,赋予科研主体和人才更多自主权,让科研主体从“条条框框”中解放出来,释放其创新创业激情和才智;又如,《条例》专门设立“保障促进”一章,建立了相关的保障促进机制,规定将省科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给予优先保障,等等。这些规定既符合我省实际,又牢牢把握省科学院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延伸】河南省科学院前身已有60多年历史
据了解,河南省科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8年的中国科学院河南分院,过去60多年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历史上曾经辉煌过,但也经历了一些波折。
目前的发展现状与时代需求已经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架构重塑,以激活内生发展动力。要坚持改革创新路线不动摇,就需要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改革难题,用法治方式优化改革环境,通过立法为省科学院的改革创新提供支撑和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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