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过程中签署知情同意书已经成为常态,是每一个患者都经历过的事情,通常的认知中,知情同意书是用来规避医疗纠纷的风险。但其实,规避风险并不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意义,而是患者参与诊疗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为了让患者对疾病相关信息知情进而同意医方所要实施的诊疗,同时理解并能接受疾病治疗所伴随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指难以预见或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风险不包括人为过错。人为过错所致损害通过约定予以免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无效的约定。
来看一则案例,直观地了解一下吧。
2018年初夏的一天,山东省龙口市市民彭女士在龙口市妇幼保健院通过顺产的方式分娩一女。从出现妊娠反应以来,彭女士一直在该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均为正常。入院待产后,查体显示全部适宜顺产,于是决定采取顺产方式分娩。
但是生产过程中出现了意外,因为胎儿巨大出现肩难产,最终导致彭女士的女儿右臂丛神经损伤。
彭女士认为,由于院方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的诊疗态度,未能发现胎儿巨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更没有及时同意采取剖腹产手术,错失了最佳时机,其严重的误诊行为导致了胎儿在母体中受压迫,生产后被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
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龙口市妇幼保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58万元。
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则认为,院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彭女士孕期产检无异常,入院后查体全部适宜顺产条件,遵循自然分娩处理常规,没有无指征的医疗干预。入院时在交代顺产知情同意时,彭女士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表示了解顺产的并发症,其中就包括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骨折等。
该院主张,在彭女士的诊疗过程中院方无差错事故,事情的发生是因为现有的医学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产科并发症的发生就在一瞬间,且即使预料到风险并采取了措施,仍然不能完全规避一些风险的发生。
司法鉴定的意见显示,彭女士的女儿右上肢肌力下降构成八级伤残,龙口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法庭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的意见,院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法庭判定龙口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彭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6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知情同意书的出现,源自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也就是说,医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书,是医疗机构已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已有效知晓相关医疗情况的证明,也是医患双方关于诊疗方案的的一种主要沟通方式。
所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只代表对诊疗过程中固有的风险及意外、应有损失的承担责任,医疗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符合医疗常规等,都不在知情同意书中患者所自承的免责范围内。也就是说,知情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部分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文/肖华林
编辑:李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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