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人民法院:讲述执行好故事 传播法治正能量

8月8日和17日,兰山区人民法院连续开展“沂蒙风暴”之“凌晨亮剑”集中执行行动,全体执行干警勇于担当、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共同谱写出了优异的执行工作篇章。两次执行行动共依法拘留失信人员73人,扣押车辆12辆,搜查现场4处,清场交付3处,现场查封3件,送达预处罚通知书2件,执行和解案件18件,执行完毕124件,实际到位金额3206.54万元。凌晨出击,剑指黑暗,震慑了违法失信行为,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沂蒙风暴”行动的成功实施离不开每位执行干警的吃苦耐劳和果敢坚决。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走进在两次执行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执行干警和优秀执行故事。

执行故事一:拒不认账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在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三团队来到河东区凤凰岭,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欠款5300元的合同纠纷一案,在听完执行干警的情况说明后,面对询问,周某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这笔钱和我没有关系,我也是被人坑了才有了这个纠纷,不该是我还钱”。执行干警向周某讲解了案件情况,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规劝周某立即履行法律义务。

经调查,被执行人周某系被执行人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约定四名申请人参与被执行人某电子商务公司促销活动,每交易一单返还1000元给申请人,四名申请人共达成8笔交易,需返还8000元,被执行人已返还2700元,剩余5300元一直未归还,申请人遂将周某及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经过沟通调解周某仍拒绝履行义务,且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报告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干警向周某出示了拘留决定书,在强制执行措施的震慑及执行干警的劝导下,周某当场交付剩余案款及执行费用,现场执结。

执行故事二:拖延履行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我马上就还,现在已经联系朋友给我转账了,马上就付给你们”,“真的马上就还上了,再联系了,你们先别抓我”…执行六团队的执行干警在执行行动中遇到了最常见的“拖延型”被执行人。

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因购买酒水等欠付申请人货款14700元,因王某逾期未履行,申请人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案件判决后王某仅支付2000元货款,剩余款项迟迟未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王某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王某为逃避法律义务拒不报告财产,以和申请人沟通为借口屡次拖延履行义务。执行干警耐心地向被执行人介绍了案件情况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劝导王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然而王某依然妄图通过拖延时间来逃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干警依法对王某采取拘留措施。

在返回的路上,被执行人王某发现强制执行措施不是说着玩玩,也不是吓唬人的手段,立刻向执行干警说明真实情况并当场交付全部案款,现场执结。

执行故事三:执行之路上的巧思

“你好,我想预订一趟运送病患的车辆,请问今天车辆有别的单子预定吗?”执行十团队的干警在执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通过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车辆状态和基本信息。

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雇佣司机李某某在运送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时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家属死亡,两申请人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司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李某为司机李某某的雇主,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且被执行人一直未赔偿原告损失,申请人遂将该案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李某应当赔偿申请人因家属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共247717.44元以及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费用2512.9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李某以其名下车辆系用于运送病患转院为由一直逃避履行,考虑到车辆用途特殊,为避免影响病患转院延误治疗,执行干警创新执行方式,在确认车辆并无运送病患任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查封扣押了该车辆。

迫于执行压力,扣押车辆第二天,被执行人主动约申请人来到法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部分费用,根据申请人申请,现已解除该车辆的扣押。

 正义从不会缺席。在以后的工作中,兰山法院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坚决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保持执行高压态势,用实际行动捍卫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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