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禹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2年第15期
与拥有“把关人”制度的传统纸媒传播不同,用户注册即可发布内容的网络社交平台的出现形成了新的传播方式,宣告了自媒体时代的来临。所谓自媒体,学术定义为一个普通民众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简言之,在自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是传播内容的创作者。在法律领域,这一改变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在每个人都是创作者的情景下,个人著作权应当如何保护?
(一)权利争议阶段
自媒体作为新生事物,其作品形式与传统书籍、纸媒差异巨大。在自媒体发展初期,自媒体作品存在着作品类型无法归类,作品独创性难以认定等问题,这使得学界对“自媒体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存有争议。同时,自媒体作品的发布以自媒体平台为载体,作品的存续与传播都依赖于自媒体平台。部分平台便借此在用户协议中直接规定了“霸王条款”,将作者上传至平台的自媒体作品的复制、修改、出版、发行等权利直接约定为归属平台所有。在这一阶段,自媒体著作权的存在性在理论界仍充满争议,对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在实务中更无从谈起。
(二)确权保护阶段
随着包括自媒体在内的互联网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以《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版)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自媒体原创作品等电子化文艺作品应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念逐步成为主流。2012年,网易公司在旗下的网易LOFTER、网易摄影和网易博客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新用户协议,该协议率先规定:用户上传(发布)作品的著作权一律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此后,其他自媒体平台纷纷仿效修改用户协议:自媒体作者而非自媒体平台对于自媒体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即“谁创作,谁拥有”),逐渐成为业界共识。在这一阶段,自媒体的著作权保护得到加强。
(三)知识付费阶段
2015年,主打科普的果壳网推出了旗下产品“在行”,用户可通过付费方式,以私聊的形式咨询该平台入驻用户,首开知识付费先河。随后,“罗辑思维”团队推出付费订阅App“得到”。2016年,“知乎”推出两款知识付费应用:“值乎”与“知乎Live”,2017年微信公众号推出阅读者打赏和享受广告分成收益的流量主功能,优秀的自媒体作品根据点击量/阅读量可获得相应的广告流量收益,自媒体正式步入知识付费时代。
知识付费的出现为自媒体作品创作者提供了多样的内容变现渠道,赋予了自媒体著作权以可观的经济价值。然而,经济利益的驱使同样会导致自媒体作品被侵权的可能性急剧增大。在近期的“剑网2021”行动中,监管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445件,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245个,处置删除侵权盗版链接61.83万条。
“知乎”是当前最受欢迎的问答类自媒体平台之一。“知乎”平台通过个性化的问答社交模式构建社区生态,采用关系社区的形式,并利用用户节点将高质量的问答内容大规模地生产和分享,同时在最大程度上借助用户的力量剔除劣质问题,努力实现构建高质量问答社区以及更有价值的人际关系网。于此,与其他追求信息时效性传播的自媒体平台不同,“知乎”平台更注重问答内容的质量,而要保证高质量内容的产出,作者(用户)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同时,如前所述,“知乎”也是较早进入知识付费领域的自媒体平台之一,因此“知乎”对于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研究性。目前“知乎”平台对于著作权的保障体现在协议约定和技术保护两方面。
(一)“知乎”用户协议对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的约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知乎”制定了不同的用户协议:《“知乎”协议(草案)》针对一般用户,《知乎视频用户协议(试行)》针对视频用户,《用户协议—知乎Live》则针对Live用户。《“知乎”协议(草案)》对于自媒体作者的著作权确权保护,在内容上十分明确。协议注明:用户在“知乎”平台上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著作权均归用户本人所有。此外“知乎”还在协议中规定了对于原创内容,用户可不经平台同意,授权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该规定内容,在当前自媒体平台中尚属罕见: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用户协议都无类似条款。《知乎视频用户协议(试行)》和《用户协议—知乎Live》虽然同样明确规定作者在知乎Live以及平台上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著作权均归讲者本人所有,但这两类协议中并未写明用户可授权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发布的内容。
在侵权维权方面,三类协议同时约定,用户在受到侵权时, “知乎”将有权就侵权行为独立追究侵权者责任。例如,“知乎”曾在2016年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涉嫌抄袭知乎问答内容的微博账号“知乎大神”(现账号名为“大神说”),该案于2019年11月宣判,原告方“知乎”胜诉。
在确权的同时,《“知乎”协议(草案)》也对自媒体作者的著作权进行了相应限制。协议规定,可由多人编辑的内容的著作权归属知乎。对于自媒体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原创内容,“知乎”也享有免费的非独家许可的使用权。类似规定也出现在《用户协议—知乎Live》和《知乎视频用户协议(试行)》中。
(二)“知乎”平台对自媒体著作权的技术保护
在完善制定用户协议的同时,“知乎”平台在技术领域也采取了针对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的一系列措施。在确权方面, “知乎”平台承诺将入驻用户所发布的内容版权在DCI(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原创登记。在授权层面,对于一般图文形式的自媒体内容,“知乎”平台给予了用户禁止转载、允许付费转载、允许规范转载三个选项。一旦用户选择了禁止转载,他人无法再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的方式实现侵权抄袭。若用户选择了允许付费转载,他人则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格取得作者允许之后,才可规范转载。规范转载意味着“知乎”平台将在转载的文章中自动添加原创作者账号和原创链接出处。
此外,“知乎”平台还会在发布的原创图片中自动打上作者账号的名称水印。针对自媒体中的原创视频内容,“知乎”平台采取了反盗版和防盗链等技术措施,并且添加、设置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所有在平台发布的原创视频都会被“知乎”平台系统自动添加包含作者账号信息的片尾、片头内容。针对“知乎”Live内容,平台规定仅付费会员用户才可查看内容资料,并且只可在线收听,不可将内容下载至个人电脑。
在维权层面,“知乎”针对自身平台内容涉嫌侵权的这类情况,开设有平台内的举报通道,用户通过在侵权内容所在页面的举报栏中,点击举报然后复制上传侵权内容链接就可完成操作。针对微信公众号跨平台内容侵权的情况,“知乎”联合微信合作上线“微信公众号侵权投诉”功能。
如前述,“知乎”平台似已对于自媒体作者的著作权给予了相当保护,而实际情况如何,罕有研究报道。为此,笔者进行了参与式的实证研究。笔者于2018年初正式运营在“知乎”的自媒体账号,截至2022年1月该账号所发的内容被浏览1.4亿次,收获点赞160多万次、收藏22万余次,已成为平台运营优先受理诉请的头部自媒体账号之一。经过近4年的运营,笔者对自媒体著作权保护有了更贴近实际的了解。“知乎”平台在协议和技术层面的保障确有一定的效果,然而现实中的自媒体著作权保护依然处于困境之中。
(一)侵权账号繁多,平台审核效率低下
在自媒体时代,任何注册用户都可以成为创作者。针对自媒体作品的侵权也呈现出抄袭主体多样化的特点。笔者在自媒体运营过程中发现,个人账号所撰写的优质自媒体作品在点击量暴增之后,极易被众多不知名的自媒体账号抄袭。这类自媒体账号数量繁多,且无时无刻不在发布侵权信息。个人自媒体账户在面对这些侵权账号时,通常只能通过向平台举报的方式进行维权。然而,“举报侵权内容—平台审核删除”这样的被动救济模式,在面对成本极低的侵权行为时效果十分有限。实际操作中,平台运营人员在查实举报内容并根据“通知—删除”规则删除某项抄袭内容之后,多数关联的抄袭账号又会再发布新的抄袭内容。如果平台采取封禁某个抄袭账号的措施,则该账号运营者还可再注册某新账号继续抄袭优质内容以谋取流量收益。
(二)跨平台跨国境抄袭侵权情况严重
优质的自媒体原创内容,遭到跨平台抄袭的案例早已不胜枚举,如发布在“知乎”的问答内容,被微博用户、微信公众号乃至部分门户网站运营者抄袭。针对该问题,“知乎”平台专门推出了禁止转载措施,从技术上阻断了其他用户直接复制原创内容的途径,维权管理上创新地联合微信公众号建立了跨平台的管理机制。然而实际操作中,在笔者将个人的问答内容设置为禁止转载模式后,依然遭到了以截图、录屏等方式的跨平台抄袭,并且抄袭者通常选取在微博、百家号等平台发布,以避开“知乎”与微信公众号平台的联合管理。更甚者,笔者在YouTube、Twitter、北美华人e网等国外网站上发现,部分国外自媒体账户在未经笔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抄袭转载笔者的视频、文字等作品,并借此通过插入广告获取流量收益。由于不同平台不同国家,对于原创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方式不统一,目前面对这类跨平台乃至跨国境的抄袭行为,难有有效的应对办法。
(三)作者维权收益少维权意愿低
原创作者的维权方式一般为平台投诉和线下诉讼两类。向平台投诉维权后,由平台运营审核疑似侵犯著作权的内容。该种方式下,作者即使维权成功,通常在侵权内容删除之外也仅能获得平台给予的账户信用分提升奖励(如“知乎”平台的“盐值”),并没有任何经济利益补偿。线下司法诉讼虽可在胜诉的前提下,要求侵权方进行民事赔偿,但是综合诉讼准备时间、合理开销等成本以及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个人效益在很大概率上仍会是整体受损的状态。例如,前文提及的“知乎平台起诉微博号大神说”一案,该案“知乎”平台自2016年起诉到2019年宣判,历经3年余时间,虽然最终胜诉,但“知乎”平台也仅获赔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3.7万余元。在需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整体效益却如此之低的情况下,原创作者面对侵权行为时的维权意愿显然难以提高。
(四)“大V”用户维权难度更大
自媒体运营者为获取内容更广的传播和账号更多的关注,通常会在自媒体平台进行学历、职业、经历等个人信息的认证。在自媒体平台中,认证即Verified,所以拥有大量粉丝的认证运营者会被称为“大V”。因为个人信息公开于主页,再加之所发布的诸多自媒体作品中难免有真人出镜或打卡地点的内容,所以大部分“大V”的线下真实信息都不难获取。此背景下,相当部分“大V”出于担忧被报复诽谤、线下骚扰等心理,对侵犯著作权的大部分行为更倾向于明哲保身的消极处理办法。笔者曾经联系反馈平台对某长期违规转载笔者内容的营销账号进行处理,结果不久后,该营销号的运营人员便通过注册小号的方式对笔者私信辱骂,并威胁已掌握笔者线下所在单位等信息,将通过投递校长邮箱的方式进行骚扰诽谤。这类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需要维权方即原告收集证据发起诉讼。鉴于网络的匿名性,该类案件取证成本高难度大。于是,在面对更困难的维权环境,更严重的侵害结果的可能性下,多数“大V”只能选择息事宁人。
面对以上种种困境,急需多方主体介入,构建系统治理机制。在司法层面,可进一步规范提高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赔偿金额,便捷优化诉讼流程,调动原创作者的维权积极性。
在自媒体平台本身层面,平台应改变以往的“用户举报侵权—平台审核删除”的被动管理模式,加大在内容发布端的审核力度,将抄袭侵权消灭于萌芽状态。面对严重的跨国境抄袭情况,有待建立能够跨平台跨国境确认原创作品的第三方网络维权机构。
在作者层面,自媒体作者应确立维权意识,充分了解平台与用户之间的著作权协议内容,可在同等条件之下选择入驻对自身著作权保护程度相对更大的平台。相信通过多方主体的参与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建构,未来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会得到进一步加强,自媒体行业的发展会更加繁荣。
【本文为2020年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编号:2020015)阶段性成果】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邹禹同.自媒体的著作权保护:历史、现状、困境——基于“知乎”答主的视角[J].青年记者,2022(15):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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