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近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贵阳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目前,全市日均生活垃圾处理量约7400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生活垃圾的产生和处理量必将持续增长。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势在必行。
据悉,《条例》共九章51条,内容涉及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足额安排、按时拨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金,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条例》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按照规划配置和建设,与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标准细化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标志色、标识、设置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和易于辨识。
住宅区、办公区、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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