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学十几年
经历过无数次考试
努力学习、认真备考
既是对竞争对手的尊重
也是对自己负责
可偏偏有些人不努力充实自己
总想着不劳而获
在国家考试中作弊
更有甚者
组织他人作弊
近日,南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驾考考场工作人员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作弊的案件。
2021年4月,伊春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考生于某,为了通过“驾驶员科目一”考试,便找到其朋友舒某寻求帮助。舒某知悉被告人陈某在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工作,便让其帮助于某通过考试。陈某通过舒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于某好处费2500元。
在“驾驶员科目一”考试中,被告人陈某、舒某让于某穿戴上内含有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的特质上衣,随后于某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于某通过作弊设备远程接收陈某的指令进行答题时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
南岔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舒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舒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没收二人作案工具。
机动车驾驶涉及千家万户安全,驾驶员要本着高度责任感,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确保自身掌握过硬驾驶理论和技术,有效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南岔县法院
编辑:王鹏、刘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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