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野生梅花鹿,获刑罚金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法院来到三溪社区,以“七人制合议庭”形式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巡回审理。次日,该案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同时,没收被告人肖某某所猎杀梅花鹿的鹿头1个、鹿角1支、鹿腿1只;没收菜刀、头灯等犯罪工具;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现场区域野生梅花鹿保护人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0日晚20时许,肖某某等4人来到旌德县蔡家桥镇附近山上狩猎。至某水库附近时,肖某某佩戴的头灯照射到离其约30米处的山坡上有两个黄色光点,肖某某判断为某种动物眼睛,在未加分辨的情况下,即开枪射杀,致该动物从山坡滚落。

随后肖某某叫来另外3人,将该动物抬至车内驱车离开,4人至肖某某家中后,发现该动物已经死亡。当晚,肖某某将该动物尸体分解为4份,每人一份。后经鉴定,该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一只,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破坏了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俞友芳 施文慧

执行主编 | 温雅莉

编辑 | 安璐

投稿邮箱 | zgslg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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