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佳佳:民国上海市通志馆的修志经验



 

 民国时期上海市通志馆发行的部分文史书刊

 

  自1932年7月正式开馆,上海通志馆在经历快速发展、战火中闭馆、重建后,今年迎来建馆90周年。作为民国时期较早成立的通志馆,上海市通志馆在成立伊始就重视为地方志各项工作建章立制,强调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不断创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这一传统不仅让民国时期的上海市通志馆能在乱世编纂一部1000多万字的志稿和多部资料汇编年鉴、集刊等,也为当前依法依规开展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历史经验。

  依例建馆

  修志是我国的一项传统工作,1916年,北洋政府内务部就要求教育部征集全国方志,组织各地重新修志。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修志工作重新开展,进入依法修志阶段。其中,1929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不仅为各地兴修通志馆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各地开展志书编纂等具体工作提供了指导和遵循。

  该法律文件之所以会出台,一方面与西方现代法治思想传入中国后,法治的理念逐步为广大知识分子接受有关;另一方面还与近代以来社会急剧变化和转型后,各省地方志编纂工作处于各自探索、步调不一的状态等有关。1929年5月,甘肃省政府主席刘郁芬曾为重修志书感到困惑,并希望国民政府行政院“抒列纲要,分行各省,以便依例纂辑”。行政院了解情况后,将此事交由内政部来处理。内政部意识到地方志工作随着时代发展与传统修志工作已有很大不同,“至于地方制度之递嬗,社会生活之变迁,以及文化高低、工业优劣、交通畅通、无产盈缩,均宜酌古准今,坚守并载,而统计一项,尤当列为专门,是在地方长官延聘通儒,督率办理。若遽以定例相绳,诚恐事变滋繁,反难囊括”,为了慎重起见,内政部决定让各地将志书先送交其审核,再做定夺,“拟请钧院通饬各省政府,将所定志书凡例先送本部审核,如有违反党义及新旧偏重之处,由本部随时会商修正,其余体例上之因革损益,不必强其从同,庶可博采众长,蔚为巨典”。

  各地将自己收集、编纂的方志呈交内政部后,该部发现各省的志书确实“不无抵牾参差之处”,有的内容和体例甚至千差万别。为此,内政部报告行政院,“分门别类虽难强同,而宗旨所关未可互异”,希望能够将志书的编纂工作稍作规范和统一。对此,行政院很快应允,并将起草这份规范和统一各地志书编纂工作文件的工作交给了内政部。内政部结合传统修志工作和民国社会发展需要,很快就颁布了《修志事例概要》。

  《修志事例概要》共22条,对民国时期修志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事、经费编制、编纂要求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组织和人事方面,要求“各省应于各省会所在地,设立省通志馆,由省政府聘请馆长一人,副馆长一人,编纂若干人组织之”;在经费编制方面,要求“并经费常额,应由省政府报内政部备案”;在具体的编纂工作方面,该文件一方面要求志书内容要严谨,“志书文字,但求畅达,无取艰深。遇有用满蒙回藏文字,注音字母,以及外国文字时,得附载原文”“编制分省县市舆图时,对于国界、省界、县市界,变更沿革,均应特加注意,清晰划分,并加附说明,以正疆界而资稽考”;另一方面还要求志书内容要科学、实事求是,“天时人事,发现异状,确有事实可征者,应调查明确,据实编入,以供科学之研究。但不得稍涉迷信”。同时,该文件还要求编纂者能够采用最新的研究方法,“志书中应多列统计表。如土地、户口、物产、实业、地质、气候、交通、赋税、教育、卫生,以及人民生活,社会经济各种状况,均应分年精确调查,制成统计比较表编入”。此外,该文件还对志书内容的审查和出版作了统一规定,“各省通志馆成立后,应既由该馆编拟志书凡例及分类纲目,送由省政府转报内政部查核备案”“全书除图表外,应一律以国产坚韧纸张印刷,订为线装本”。

  虽然这份概要涉及了志书编纂的诸多方面,但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其内容还比较简略,不甚精细。因此该概要还要求地方修志机构制定本区域的具体办法以指导各自具体的修志工作,“本概要所订办法,各省兴修志书时,得体察地方情形,斟酌损益之”“各县及各普通市兴修志书,应行规定事项,由各省通志馆参照本概要定之”“各特别市兴修志书,准用本概要之规定”。

  该概要颁布之际,恰逢上海特别市成立不久,作为一座已经在国际舞台上占据一席之地的大都市,编修一部记录上海发展历程的志书成为各界的共同心声。因此,在与江苏省完成治权划分后,上海市政府就立即要求该市教育局和社会局根据《修志事例概要》的各项要求成立上海市通志馆,以此开启上海市的修志工作。

  筹办通志馆

  《修志事例概要》虽然提出了很多指导意见,但是要将上海市通志馆建立起来,还需要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量身制定多个规范文件,以此为上海市通志馆的建设提供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为此,上海市政府委任市教育局和社会局的负责人牵头成立筹备委员会来负责这项工作。从1930年2月4日举行第一次筹备委员会开始,到1932年7月上海市通志馆成立,这项工作虽然因人事变动、政策变化而历经波折,但最终仍在众多方志人的努力下顺利完成并积累了较多成果。其中,筹备委员会发布的《上海特别市通志馆筹备委员会简则》《上海特别市通志馆组织规程》《上海特别市通志馆编纂人选标准》《上海市通志馆采访员征集细则》等文件,不仅为上海市通志馆的筹备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还为之后上海市通志馆的成立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一是组织机构方面。在筹备工作开展过程中,上海市政府明确了市通志馆筹备委员会由其直接管理。1931年《上海市通志馆筹备委员会简则》就规定,“本委员会直隶于上海市政府,办理筹备上海市通志馆事宜”。这一规定虽然明确的是筹备委员会的机构性质,但作为上海市通志馆的筹备组织,该规定为之后上海市通志馆的机构性质,即成为上海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定了基调。

  二是人员配置方面。1931年《上海市通志馆筹备委员会简则》规定,“本会设委员13人,除本市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各局局长为当然委员外,由市政府聘任专任委员3人,协同组织之。专任委员兼办日常会务”。上海市通志馆筹备委员会的这一规定不仅让筹备工作更有组织保障,还直接影响了之后成立的上海市通志馆管理人员的构成。

  三是采访员征集方面。采访员制度是民国时期方志编纂工作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采访员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搜集、整理编修方志所需要的各方面材料。为了尽快推进具体编纂工作,上海市通志馆筹备委员会根据《上海市通志馆组织规程》第六条,制定了《上海市通志馆采访员征集细则》。该细则规定上海市通志馆采访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关于公私记载之征集事项;关于文献掌故之调查事项;关于数目之排比调制事项,关于重要古迹之摄绘事项,关于著名碑刻之抚拓事项”。这些不仅为筹备委员会积累修志材料提供了指导和依据,还为上海市通志馆正式成立后进一步做好资料征集工作提供了启示。

  四是经费预算方面。根据《修志事例概要》《上海市通志馆组织规程》等文件,上海市通志馆制定了《预算书案》。在《预算书案》中,上海通志馆筹备委员会指出,作为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市通志馆筹备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承担。不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海市政府认为这项工作主要是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在参与,因此上海市通志馆筹备委员会的各项经费基本由教育局来支出。政府出资修志的传统在上海市通志馆成立之后被延续,市政府成为上海市通志馆人员工资及各项运行经费的主要来源。

  上海通志馆筹备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使上海市通志馆在建馆之后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学者主持、社会参与的修志格局。

  创新修志工作

  在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1932年时任国民政府上海市市长吴铁城力邀柳亚子出山修志,担任上海市通志馆首任馆长。柳亚子是文化界名人,在修志著说方面有很多独到见解。他的加入成为上海市通志馆开馆之后各项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能够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能在乱世中有序开展甚至有所创新的重要因素。纵观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上海市通志馆的工作,柳亚子等人在遵循相关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主要办了以下几件大事。

  组建修志团队。《修志事例概要》只规定通志馆可以聘用“编纂人员若干”,对编纂人员的具体条件并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在实际修志工作中,要聘请什么样的工作人员,完全取决于通志馆。柳亚子深知编纂人员对于通志馆的重要性,因而在答应出山修志前,曾与吴铁城等人约法三章,其中一个要求就是保证修志工作不受外界干预,将人事权交由通志馆。在柳亚子看来,修志人员既要经验丰富,又要能够快速吸收新知识,还要吃苦耐劳。因此,柳亚子到任后,为通志馆配备了徐蔚南、吴静山、蒋慎吾及胡道静等老中青结合的修志团队。

  保障工作经费。上海市通志馆成立之后,依照先前政策惯例,各项经费由上海市政府拨付。刚开始时,上海市政府也能够按时发放这笔钱,但随着战事增加,军费开支增大,就逐渐开始克扣拖欠市通志馆的各项经费,尤其是工资。这让柳亚子十分焦急,为此他多次跟上海市政府反映,并依据各项法律文件据理力争,希望政府能够依法依规办事,尽快落实经费。时值乱世,柳亚子的请求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为此,柳亚子多次自掏腰包,为修志人员补贴经费。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为了解决经济困境,柳亚子决定在不违反《修志事例概要》等规定的前提下,带领通志馆同仁创办上海通社,利用修志过程中积累的资料编辑出版一批报刊。这样既普及了上海地域文化,又弥补了经费的不足。而柳亚子及通志馆同仁的自救,也让上海市政府暂时打消了因经费困难而解散上海市通志馆的想法。

  全面征集资料。柳亚子根据《修志事例概要》等规定,组织通志馆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资料。这些渠道包括:收集、购买中外古今图书资料,尤其是与上海有关的旧志及近代以来的重要报纸;通过政府收集大量上海古代衙门、国民政府机关、商业会馆、老乡会、同学会等机构和团体的相关资料;通过走访、调查收集大量私营商业主的统计资料等。由于有的资料由租界管理机构保管,有的资料比较分散,还有一些资料不够准确,因此整个收集工作既费时、费资金,还特别费力,需要在整理资料方面投入大量心力。

  完善编纂内容。柳亚子带领下的上海市通志馆修志同仁在遵循《修志事例概要》中关于修志内容规定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编纂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尊重事实,直笔著史。柳亚子等人认为租界是上海历史的一部分,坚持将租界这一封建半封建社会的产物纳入志书之中,如实反映近代以来上海的发展历程。同时,他们还认为应该真实反映社会各群体在上海发展中所作的历史贡献,因而坚持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和成果、革命志士纳入志书之中。二是规范行文,严格书写。柳亚子对志书的时间断限、标点符号的使用、西文与中文的称呼统一及志书的书写格式都做了十分详细的校对,并要求吴静山等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志书高质量出版。

  在柳亚子等人的努力下,在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上海市通志馆已与中华书局签订了出版合同,《上海通志》的《沿革编》《公共租界编》《法租界编》已经出版了样稿。但因为外敌入侵,包括《上海通志》在内的上海市通志馆的各项地方志事业还是中断了,不过上海通志馆及其工作人员尝试的依法依规治志,促进地方志事业常态化、规范化探索并没有终止。

  抗日战争即将结束时,国民政府开始恢复修志工作,并颁发了《地方志纂修方法》《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等法律文件。其中,1944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地方志书纂修办法》,提出“地方志书分左列三种:一、省志,二、市志,三、县志”,让修志工作分级管理,促进了基层修志工作的开展;提出“志书纂修期间,省志三十年纂修一次,市志及县志十五年纂修一次”,让修志工作常态化;要求“各省、市、县修志馆成立后,即由该馆编拟志书凡例、分类纲目及编纂期限,送请省政府转报内政部备案”,让修志工作趋于统一和规范。194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要求各地成立市县文献委员会来“掌理市县文献材料之征集保管事宜”,文献材料征集的范围包括10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本市县沿革有关之府厅州县各种旧志及各项地图”,并要求将这些搜集到的相关资料移交给修志部门,“文县委员会征集保存之各种材料,于本市县着手兴修志书时,应全部移送修志机关甄采”。依照这些规定,上海市通志馆重启了方志、年鉴、地方史等编纂工作,并重新制定了《上海市通志馆组织规则》,让地方志事业继续在法律规章的保障下薪火相传。

  (作者:徐佳佳   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原文载于《团结报 》 ( 2022年8月25日   第6版 “文史周刊”)

(微信编辑: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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