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销售5万只“冒牌口罩”黑心商家获刑

口罩是用于预防新冠病毒传播的有效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方便、最简单的措施。但在防疫物资紧缺时期,一些黑心商贩却对口罩动起了歪心思。

近日,济南市槐荫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的案件。

2020年1月,新冠疫情暴发期间,被告人林某为牟取利益,从杨某某处以每只约1.2元的价格购买假冒“畅清”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在明知冒牌情况下,仍加价后对外销售给他人。

其后林某通过微信联系销售给济南市槐荫区某公司假冒“畅清”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万只,销售金额6万元;通过微信联系销售给河南省微信好友假冒“畅清”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000只,销售金额8000元;销售给广东省微信好友5000只,销售金额8000元。林某销售金额共计7.6万元,获利1.6万元。

经鉴定,林某销售的“畅清”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为假冒“畅清”注册商标的商品,系不合格产品。2020年2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退缴违法所得1.6万元、预缴罚金5万元。

槐荫法院认为,林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新冠疫情暴发期间销售假冒“畅清”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林某销售到广东省的口罩,大部分退货或未收取货款,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此案的朱振菊法官介绍,由于本案发生于2020年1月至2月,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林某违法所得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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