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明令禁止!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家暴受害人

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

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和水平。

案例1:

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已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前,因家庭矛盾纠纷,王某采取巴掌扇、用脚踢、用杯子打等方式多次殴打刘某,致使刘某眼部、耳朵、双臂、后背、腿部出现多处不同程度的受伤。不止于此,王某还跟踪刘某,曾到刘某的工作单位闹事,骚扰刘某家人,其言行对刘某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及威胁。为保障个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已对刘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刘某及其母亲实施威胁、殴打等行为;

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刘某及其母亲实施骚扰、跟踪等行为。

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二人自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被申请人动辄对申请人辱骂、甚至殴打。申请人杨某多次报警,警方也多次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此后,王某某不思悔改,仍多次对杨某进行辱骂、殴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再次受到王某某家暴,申请人杨某依法向芝罘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审查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杨某实施殴打、辱骂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某;

三、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在距离下列场所100米内活动:申请人杨某的住所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杨某。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作出后,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向被申请人王某某进行了电子送达,并以电话形式对王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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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芝罘法院、牟平法院

日常生活中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

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

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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