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合法建筑竟遭拆除 屡次胜诉难获赔偿

来源:法制社会网

已经被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却遭到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七旬受害老人起诉维权获各级法院判决支持,却历经7年有余至今难以拿到相关赔偿……近日,发生在海南三亚市的这起案件,在备受社会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人们深入思考。

1988年5月10日,三亚市河东区月川村委会与三亚金岭公司签订《养殖场合同书》,将约40500平方米土地发包给该公司用以经营养殖虾场,承包年限为70年。金岭公司随后在该地块陆续建起虾塘加工厂房、包储仓库、铺面、宿舍等建筑。2010年4月10日,该地块及地上附属物项目使用权被转让给深圳市罗湖区居民许某生,许某生为此支付了约700万元费用。之后,许某生先后投入填土、道路建设、房屋装修、变压器购置等各种费用用于项目经营。

此图为:拆迁前合法建筑

2015年,因三亚市规划建设金鸡岭公园项目,该地块列入项目用地征迁范围。然而,作为该地块及地上附属物权益的所有人,2015年4月22日,许某生未拿到应有的征迁补偿,却等来了三亚市天涯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认定许某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三亚市金鸡岭桥头西侧建设面积约1800平方米的建筑物。许某生不服,在向天涯区复议后又提起诉讼。

随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40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涉案建筑系合法建筑,原告许某生通过受让取得该块建筑物的权益,被告三亚市天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了天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改正通知书和区的复议决定书。

然而,就在上述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天涯区竟以同样的理由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某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涉案土地上擅自建设一栋平房,责令许某生限期自行拆除该建筑物,而这栋所谓“擅自建设”的平房其实只是上述1800平方米建筑物的其中一栋。

该处罚决定书作出不久,天涯区派人对上述建筑物实施了拆除。同年9月27日,同样的剧本又再次上演,该局又作出天综执(一大队)罚决字[2016]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土地上另外两栋房屋为违规建筑,责令许某生限期自行拆除该建筑物。

2016年10月14日,天涯区又对上述建筑物同样进行了拆除,被拆除建筑物面积共计1200平方米。

2017年2月3日,许某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属于违规拆除。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因涉案土地已先后被天涯区和三亚市部门在未履行征收征用程序的前提下强制使用,许某生随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以上两级部门履行赔偿义务。经过一审、二审和海南高院终审后,各级均判决认定以上两级部门应履行对原告的相关赔偿义务。

此图为:拆后建设的金鸡岭桥头公园

有了各级法院的支持,许某生随后又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三亚市天涯区部门按照市公布的《三亚市金鸡岭桥头公园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赔偿。2021年,城郊法院作出(2021)琼0271行赔初30号判决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许某生的诉讼请求。7年来从未中止维权的脚步,为何会被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许某生不服,遂提起上诉,三亚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然而,又是两年多过去,许某生这位年逾七旬的古稀老人,艰难走过7年多的漫漫维权路后,却迟迟未能等来应得的赔偿。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

编辑:源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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