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河道
不仅是城市美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承担着
防洪、调节水文、滋养植被等功能
河道取水应“取之有道”
共同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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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莱西市取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莱西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取水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取用水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并封闭自备水井。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批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并缴纳水资源税。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取用水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举报地址:莱西市水利局。
举报电话:88484528。
五、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莱西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全市非法取水专项整治行动
有关法律法规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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