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宣判一起湿地毒杀天鹅、大雁、野鸭等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实刑。
2021年11月1日晚,被告人石某智、郑某庆、朱某民、陈某生商量使用“呋喃丹”农药毒野鸭。11月2日下午,石某智、郑某庆携带“呋喃丹”毒农药到饶丰镇辖区“小字湖”附近投放。11月4日19时许,郑某庆、朱某民捡拾被毒死的野生动物后,在运送途中被鄱阳县公安局水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扣押朱某民三轮车中天鹅1只、豆雁1只、斑嘴鸭34只、绿翅鸭161只,均为死体。
经鉴定,在案扣押的野生动物死体(冻体)的物种及保护等级分别为:天鹅1只,国家二级保护;豆雁1只,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斑嘴鸭34只,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绿翅鸭161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这起非法狩猎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石某智等4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13000元。
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智等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石某智、朱某民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郑某庆、陈某生具有自首情节,且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认罪态度好。法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智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郑某庆、朱某民拘役四个月,判处陈某生拘役三个月。同时判决四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13000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作者|吴江鹏
执行主编 | 温雅莉
编辑 | 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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