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明天转账
谁知道是明日复明日
盼星星盼月亮
也没盼到一个“已到账”
错发工资谁担责?
“我感觉我才是那个250!”
因工作失误,公司向一位员工发放了250倍的月薪。最初,员工主动联系了财务人员,答应第二天就把钱转回公司账户。第二天他却“放鸽子”,在一番“电话轰炸”后才重新提出马上去汇款。可又过了两天,员工依然没有退回多发的工资,还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
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员工在没有合同依据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多拿了工资,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将多余的工资返还。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无果,公司可以搜集相关证据,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员工归还相应财产。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是狗先“动的手”
人在路上,身不由己!
小美(化名)下班后骑车回家,路上突然冲出一只狗,她来不及躲避就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外伤,颅底骨折,住进了医院。没有肇事人,“肇事狗”还是只流浪狗,这应该找谁说理?
在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小美所遇到的情况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其在事故中并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而小美可以在事故后报警,根据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便宜”不好占
只有白纸黑字才算真。
一女子因账号在短视频平台有4000多粉丝,有公司想要签下她成为“网红”。公司员工承诺,女子可以在三个月内无责解约,解约后公司还会把账号还给她,只不过这样的独有条款不会写在合同中。
“公司出钱孵化运营,我也不会有什么损失,这是占了个大便宜!”在反复发消息与员工确认后,她同意了签约。
签约一个月左右,因为没时间运营账号,女子提出解约。公司却拒绝了她的请求,并否认“三个月无责解约”条款的存在,要求她支付一万多元的违约金。难道员工的承诺不算数吗?
员工代表公司与他人进行意向磋商,在签约前后多次承诺“三个月内无责解约”,属于员工职权范围内的承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收集保存与该员工的聊天记录,要求公司按约定解约。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工作中难免遇到些糟心事
学好法律、看好合同
才能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合法、合规、合理才是硬道理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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