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右旗民政局关于《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树立绿色、文明殡葬新风,规范公墓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旗民政局在征求相关专家、各苏木镇、嘎查(社区)及相关单位的基础上,拟定了《阿拉善右旗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阿拉善右旗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可在2022年9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请寄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民政局社会事务股(邮政编码:737300),并在信封上注明“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ayqmzj@163.com

附件:1《阿拉善右旗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阿拉善右旗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阿右旗民政局

2022年8月31日

阿拉善右旗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殡葬补贴、奖励对象

阿右旗户籍人口均享受惠民殡葬政策(迁坟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1.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城镇“三无”人员;

(4)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5)旗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6)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群体。

2.奖励对象

在殡仪馆火化的;少数民族居民采取传统方式实施火化的;在本辖区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内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

二、补贴、奖励标准

1.补贴标准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给予补贴。

2.奖励标准

(1)符合奖励对象条件的,对每位逝者家属奖励5000元(含6类特殊困难群体)。

(2)对于“装棺二次葬”“葬后二次修坟立碑”接受奖励的情况,要予以退还。

3.公安机关确定的无名尸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办理程序

丧事承办人在办理惠民殡葬补贴事宜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补贴对象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到所在苏木(镇)领取《阿右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审批表》;如采取火葬、绿色生态节地安葬的,填写《阿右旗火葬、绿色生态安葬奖励费审批表》;无名尸体殡葬免费事宜由公安部门到旗民政局领取《阿右旗无名尸体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审批表》;《审批表》经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苏木(镇)审核盖章后,报旗民政局审定。

1.办理相关补贴事项审批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逝者户口簿;

(3)逝者身份证;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2.申请火葬或绿色生态安葬方式奖励费用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殡仪馆(火葬场)、管理单位或所在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化或生态葬证明。

旗民政局建立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人员档案库,按季度向旗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旗财政局审定备案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旗民政局,由旗民政局负责发放。

四、资金保障

惠民殡葬政策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账户。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旗委、政府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减轻群众负担,构建和谐阿右旗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苏木(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弘扬文明殡葬文化,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2.旗民政局是惠民殡葬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循惠民殡葬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3.旗民政、发改、财政、审计、市监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审核惠民殡葬政策服务费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承担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出具虚假火化、生态葬证明的服务单位和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5.旗民政局与各苏木(镇)要本着属地管理和“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批工作。对在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阿拉善右旗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墓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民发〔2018〕77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右旗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 阿拉善右旗民政局是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墓建设和运营进行指导。

第四条 巴丹吉林镇区的居民,应在公墓区安葬,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其他苏木镇的居民除集中埋葬点,禁止在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条 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和提供场地为他人进行牟利,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不得预售和炒买炒卖。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出具的死亡证明,与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按规划要求划定墓地,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条 埋葬骨灰的单人和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七条 公墓的收费项目以旗发改部门核定为准,实行明码标价,所收取费用上缴财政。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九条 公墓墓碑可由经营者制作,也可由家属自行订做,但严格按公墓管理单位的要求制作统一的墓碑。

第十条 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墓主家属损失的,由公墓经营单位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墓主家属损失的,公墓经营单位不做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益性公墓区和其他集中埋葬点修建大墓、豪华墓、高档墓及坟山照壁等附属物。拒不改正的,由旗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旗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任免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墓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丧事承办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右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阿右旗民政局

编辑/张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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