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程序、放宽条件!哈市这些政策今起施行 →

简化申请确认程序、扩展单人保类型

《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

近日,市民政局印发《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9.13万人。

为规范低保审核审批,依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精神,市民政局于2013年出台了《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各区县(市)审核审批低保的主要依据,有力规范了城乡低保两级审核审批操作。文件制定已九年,2021年底,我市18个区县(市)全部完成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由原来的区县(市)、乡镇(街道)两级审核审批转变为乡镇(街道)一级审核确认,原有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且民政部、省民政厅先后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审核确认流程,合理调整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方式,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在兜牢兜住基本民生底线的制度作用,需对原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具体内容进行调整。相比于省民政厅和我市2013年制定的文件,新出台的《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01

简化申请确认程序

《办法》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际,将原来最低生活保障乡镇(街道)审核、区(县市)确认的两级模式,调整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一级模式,民主评议不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必要环节,除审核公示有异议、近亲属备案申请等情形外,其他无明显争议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明确了区(县市)负责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规范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强调了区(县市)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确保权限下放后审核确认工作平稳规范运行。

02

扩展单人保类型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重病人员、重残人员单人保类型,拓展至残疾等级是三级智力残疾人员、三级精神残疾人员、1-6级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03

调整家庭收入认定条件

《办法》将家庭收入核算范围由原来的城市申请家庭6个月内、农村申请家庭12个月内平均收入,统一调整为申请前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增加了家庭成员就业成本按务工地两个月最低工作标准扣减内容;对因照护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成员而实际未就业人员据实核定收入。

04

细化刚性支出扣减范围

以我市2019年出台的支出型低保救助政策为基础,《办法》细化了家庭成员因残、因病、因学、因灾刚性支出扣减内容,明确列出因残支出扣减购置辅助器具费用、因病扣减疾病治疗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因学扣减接受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教育缴纳的学费、因灾扣减遭遇突发性灾难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自费费用,便于工作人员操作执行。

05

确定申请家庭财产标准

《办法》将申请家庭人均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由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明确了申请家庭单套人均住房面积需低于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标准2倍,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同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特殊性,继续沿用农村家庭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不受面积规定限制。

适度放宽认定条件

 《哈尔滨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今起施行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最新出台的《哈尔滨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简化申请确认程序,扩展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覆盖范围……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环节、流程和时限,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据介绍,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截至8月底,哈尔滨市共保障特困人员2.18万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以来,我省统一执行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2021年底,我市18个区县(市)全部完成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工作,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由原来的区县(市)、乡镇(街道)两级审核审批转变为乡镇(街道)一级审核确认,原有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且民政部、省民政厅先后印发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流程,合理确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调整收入和财产核算方式,充分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需求,特制定了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与原认定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哈尔滨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01

简化申请确认程序

《办法》结合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工作实际,将乡镇(街道)审核、区(县市)认定的两级模式,调整为乡镇(街道)认定的一级模式,民主评议不再作为必要环节,除审核公示有异议、近亲属备案申请等情形外,其他无明显争议的特困人员认定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明确了区(县市)负责统筹做好特困人员认定规范管理,乡镇(街道)负责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强调了区(县市)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确保权限下放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平稳规范运行。

02

扩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覆盖范围

《办法》确定,无劳动能力认定情形方面,一是将残疾人增加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种类型。二是将未成年人由原来的未满16周岁,调整到未满18周岁。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情形方面,一是将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全部纳入认定范围,二是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认定范围,三是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认定范围,四是在申请人急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时,正在履行宣告失踪程序的人员纳入认定范围。

03

调整家庭收入认定条件

《办法》将家庭收入核算范围调整为与低保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一致。

04

调整家庭财产标准

《办法》将申请家庭人均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由当地1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明确了申请家庭单套人均住房面积需低于当地3人家庭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标准2倍算。同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特殊性,继续沿用农村家庭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不受面积规定限制。

5

明确集中特困人员的特困供养金使用范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特困供养金按照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科目列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办法》确定,供养机构可统筹使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统一用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

6

明确乡镇(街道)动态管理期限

《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对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义务人情况、自理能力、残疾证信息等每年至少动态管理一次,并及时进行调整。

来源:冰城+客户端

记者 杜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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