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为方便快捷、监管力度小,在民间盛行。然而,正因为多有不规范行为,民间借贷隐藏着许多“坑”,不少人跌过跟头,吃过亏。
民间借贷套路多
跟着小编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吧~
案例介绍
小顾(化名)和小王(化名)是好友。去年12月,小王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便找到小顾,希望对方借些钱给她,并承诺次日还款。由于金额比较大,小顾难以承担,这时,小王建议小顾通过花呗、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钱给她。小顾没有多想便同意了,于是他先后在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借贷平台和花呗上套现28万元给小王。拿到钱后,小王没有按约还款,在小顾不断催讨下,也仅陆续归还了4.65万元。小顾后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小顾出借给被告小王的28万元系通过银行和金融APP借出后再转借,该行为本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故我国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好在本案原告小顾在对方未还款的情况下,已自行归还部分贷款,才未产生高额的逾期利息,并且小王表示愿意承担取现手续费和利息,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小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小顾本金23.35万元、取现手续费760元和利息4400.74元,同时驳回原告小顾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例中,若小王未能依约还款,小顾不仅要面临借款逾期产生的高额利息,还有可能因违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付出额外的代价,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套现借款的行为万万不可取,朋友借钱务必量力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风险提示
1
口头借贷有风险。
口说无凭。有时候熟人间碍于情面没有让对方出具借条,存在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风险。出借款项应留存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身份(最好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后续维权)、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2
现金交付有风险。
给钱方式要慎重,现金交付难以“留痕”。有时候熟人间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款项,可能陷入关于款项来源及支付举证困境。款项交付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能证明支付情况的方式。若因特殊情况只能现金交付的,也要保留好现金来源证据或有见证人在场,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3
“借”“用”不一有风险。
有时候借款人是为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条,未要求他人共同出具债权凭证,只能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无偿帮别人借款通常发生在“熟人圈”。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一旦用款人出现逾期违约,损害的就是借款人的利益。一定要记住,谁用谁借,谁借谁还。
4
有“担保”也有风险。
有时候出借人虽拿着借款人的房产证,但双方未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出借人接受担保应审慎核实,妥善设定。提供保证的,需要保证人书面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提供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提供质押的,应移交质物。
5
借贷无效有风险。
有时候出借人为赚取利息差将银行所贷款项出借给他人,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借贷资金应当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资金,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6
逾期诉讼有风险。
出借人应当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后三年内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超出诉讼时效,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提醒债权人,可以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如录音、短信、微信、通话记录、快递面单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也可以让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是还款计划,以延长诉讼时效,避免债权受损。
7
民间借贷金额达300万需备案。
2022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新规已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
(二)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三)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浙江普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