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月薪金额成争议焦点

【案情】

张某向仲裁委请求称,自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其受某公司指派到外地进行现场施工,口头约定日薪350元。但,2020年12月4日,公司以其挪用资金为由将其辞退,并要求其退还7.1万元。

对此,张某不服。于是,公司向法院起诉。随后,张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申请双倍工资差额3.5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千余元。

【申请】

因仲裁需经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故仲裁委先予中止。涉案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应返还公司4.3万余元。

2022年8月25日,仲裁委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中,如何确定月薪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张某认为,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日薪350元,且符合雕塑建设行业标准,并提供了其之前在某公司任职时日工资为380元的证明。某公司则提供了两次微信工资转账记录,转账时附言为工资,转账金额分别为3145元和3155元。同时,公司认为法院已判定张返还挪用款,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

2022年8月30日,曲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确认申请人张某月薪平均工资为315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遂,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未订立劳动合同3个月零2双倍工资差额9739.66元,同时驳回张其它仲裁请求。

后记

作为张某诉讼、仲裁的委托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正是由于双方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金额说法不一,使张某在外地施工过程中认为支取的是工资,而某公司却认为属于资金被挪用,才导致一系列矛盾纠纷的产生。

在此,建议企业及职工增强法治意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薪酬,从而避免发生类似矛盾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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