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罚4万元,业主行政拘留15日

近日,广西南宁

一小区业主

被相关部门处以

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被相关部门处以四万元罚款

据了解

该业主违法将电动自行车

私自停放在楼梯间内

并从家中私拉电线充电

充电过程中

车辆自燃并发生爆炸

造成1人重伤


业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未能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未能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

相关部门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给予电动自行车车主陈某

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相关部门依据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规

给予该小区物业公司

处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多发

起火速度快,燃烧猛烈

让人猝不及防

一起来看这些事故画面

↓↓↓

一组动图记电动车使用“七禁”



(来源;江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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