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田间地头的“天罗地网”最终难逃“法网”

“花园北大桥有人私设网子捕鸟,网上挂了很多只鸟,惨不忍睹。”8月25日,群众向孝昌县公安局举报。

兴城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查验,在花园镇白莲村的一处田地旁看到,横七竖八地架设了几张网,其中一张网上挂着好几只灰鹭、斑鸠等国省级保护鸟类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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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立即协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开展调查取证,经过深入调查走访发现,白莲村徐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掌握了充分证据后,8月26日下午17时,民警在城区将其抓获。

据调查,2022年8月上旬,嫌疑人徐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为防止飞鸟啄食其种植的粮食,在京广铁路附近的田地里,用铁杆私自架设多面捕鸟网,猎捕到鸟类14只,其中有两只灰鹭,三只喜鹊,一只斑鸠,八只灰喜鹊,这14只鸟均被网子缠挂致死,民警清理现场后,已将鸟类尸体现场掩埋。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后对其在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的非法狩猎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还有很多群众对非法猎捕不是很了解。” 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办案民警表示。“要改变‘违法成本低、非法获利高’的情况,让法律对非法猎捕、交易、购买不合规来源和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警方提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群众能引以为戒,珍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主动检举揭发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一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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